中国加入WTO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增强,WTO相关法规对各行各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如何使我国现行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机制更好地适应WTO规则和我国经贸发展形势,提高我国化妆品生产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课题。 本文通过对我国与美国的
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机制进行比较和分析,旨在提供一些值得学习和借鉴的经验及方法。
中美
化妆品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的比较
美国
化妆品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单一机构、集中管理模式,我国则为多个机构、协调管理模式。
在美国,隶属于卫生及公共服务部的FDA(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是集审批、监督、执法于一体的政府机构,也是
化妆品行业的单一管理机构。FDA对
化妆品的管理权限包括:颁布
化妆品相关法规,对
化妆品产品进行检查和调查,对
化妆品生产厂进行检查,阻止任何劣质或标签不符合要求的
化妆品产品进口,取缔劣质或标签不符合要求的
化妆品产品。由于FDA高度集权,因此,在
化妆品管理方面,FDA可以根据行业实际情况迅速下达各种管理规定,以确保较高的管理效率和良好的管理效果。
我国对
化妆品的管理是由多个部门协调配合完成的,具有机构较多、职能各异的特点。其中,卫生部及其所属的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化妆品审批和国内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口岸进出口
化妆品检验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
化妆品市场管理等工作。
与美国的单一机构、集中管理模式相比,我国现行的多部门协调管理模式优劣并存。其优点是:在目前的国情下,由于监督力度较弱,相关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多个部门的协调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因某一机构权力过大而滋生腐败现象,起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
化妆品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比较低,市场秩序比较混乱,如果没有多个部门的协作,单一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管理。其缺点是:多头管理,多头认证,环节复杂,手续烦琐;人为地加大了企业负担,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各部门职能重复,易产生相互推诿、管理脱节等问题。
中美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比较
美国
化妆品的相关立法具有历史较长、法规相对单一的特点,其《食品、药品、
化妆品法》(简称FDCA)和《良好包装和标签法》(简称FPLA),对于美国市场准入
化妆品进行了明确的阐述。由于立法时间较长,该套法规经过长期实践和多次修订补充,已颇为完善,加之美国提倡法规与最新科技成果的迅速匹配,因而其法规的修订程序简单而快速。
我国
化妆品的相关法规立法时间短,法律法规繁多。在过去10余年的时间里,我国制定的
化妆品相关基本法规有《
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11部,
化妆品相关法规有18部,还有18部
化妆品产品标准。由于法规标准繁多,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管理机构难以全面理解,因此,执法力度大打折扣;加之法律法规修订程序烦琐,相应法律法规修订迟缓,部分条款已经严重落后于形势,因此,我国
化妆品行业亟须依照WTO/TBT协议原则精神,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清理、整合,逐步规范
化妆品法规体系。
中美
化妆品监管制度的比较
一、生产许可注册
美国对生产企业的管理强调“企业自律、自我约束”,对
化妆品行业的管理采取自愿注册制代替强制审批制。产品投放市场前,不需进行任何审批手续,也不需强制进行任何安全性测试,但政府鼓励企业向主管机关进行自愿注册。自愿注册厂家的信息将被记入FDA的VCRP数据库,一旦某种成分被认为是有害或被禁用的,FDA将通过VCRP数据库中的通讯录及时通知生产企业,从而帮助自愿注册且有安全意识的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更容易被销售商和顾客接受。
我国对
化妆品生产企业采取审批制。在我国开办
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办理“一照五证”手续,即“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计量合格证”、“注册商标证”、“广告认可证”等,分别由卫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发;企业的产品,必须经生产许可证颁发机构指定的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
我国目前实行
化妆品审批制度。由于我国
化妆品企业整体生产条件较差、管理理念较落后,加之国民素质尚需提高、监管制度尚需完善,我国完全采用企业自律管理模式的条件尚不成熟。相对于美国成熟的备案制而言,我国的
化妆品审批制度存在程序繁杂、从办证到产品投入市场周期较长等缺点,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对
化妆品审批制予以科学修订,并逐步由审批制向国际先进管理的备案制过渡。
二、流通领域产品监管
FDA是美国惟一在
化妆品投放市场之后有权进行市场管理的政府机构。对流通领域
化妆品的市场监控是通过销售商对产品的承诺、生产商/进口商的明确标示以及市场内部监督机制来实施的。在流通领域对
化妆品进行监管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检查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条件、采集样品检验等。
美国对具有潜在危害的或缺陷的产品采取召回程序,这是由
化妆品企业自动采用的一种召回行动。FDA可以要求相关公司实施,并监督整个召回程序,还可以审阅公司报告、对零售和批发进行审计等措施,核实召回程序的有效性。如果生产或销售商不愿意发布通知,FDA有权在每周一次的政府刊物上发布该公共通知和健康损害分类。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流通领域商品的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流通市场上的伪劣商品进行依法查处,但由于目前我国
化妆品的管理机构较多,分工不同,而且各部门又制定了多种法律、法规,工商管理部门很难完全掌握各部门有关
化妆品的法律、法规,因而,对流通领域
化妆品的管理,目前多采取各部门根据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工商进行联合监督检查。这种联合性大检查的弊端是:部门之间协调困难,人力资源浪费,以及很难及时、有效地实施市场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