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沈阳市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代理了靳羽西
化妆品(简称“靳羽西”)的部分品牌, 双方的合作称得上是愉快。然而,去年4月的一天,“靳羽西”的销售代表不再为其销售。突然停止合作后,双方关于剩余产品的退还以及欠款问题产生纠纷。为此,沈阳市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将靳羽西
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了解到,“靳羽
西”终审败诉。
合作愉快
与时代商贸两签协议
时代商贸和著名的靳羽西
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合作开始于1999年8月份,合作关系良好。时代商贸和“靳羽西”分别在2000年1月1日和2000年12月6日签订了《特约专业经销合约书》,双方约定由时代商贸在辽宁省销售“靳羽西”的瑞美尔、阿迪达斯、诺美思产品,合同的有效期均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双方按着约定合作得很顺利。
2001年12月20日,双方针对良好健康的合作关系,准备再签订新的合作合同,在新合同尚未签署之际,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对于当时时代商贸库存的
化妆品,由“靳羽西”负责调整;时代商贸将所欠的货款在2001年12月30日前付清;在新合同没有订立之前,若“靳羽西”提出终止合同,则“靳羽西”负责将库存回收。
单方违约
“靳羽西”换经销商
2002年4月1日,时代商贸发现“靳羽西”的销售代表不再为自己销售,而是去了其他商家销售。经打听,时代商贸得知“靳羽西”已经将这几种产品委托给沈阳乐申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沈阳地区的特约经销商。
“靳羽西”的这一举动导致时代商贸无法销售这些产品,造成一定数量的库存。根据补充协议,时代商贸要求“靳羽西”处理库存,但没能达成协议。2002年7月,时代商贸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两审败诉
付近59万元退货款
得知时代商贸起诉后,“靳羽西”以要求时代商贸给付货款为由向法院提出反诉。法院根据时代商贸的请求,将“靳羽西”上海分公司银行的存款查封,并清点、登记了时代商贸的库存货物。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特约专业经销合约书》和《补充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靳羽西”将产品委托给其他商家特约经销,并停止给时代商贸促销产品,视为“靳羽西”终止合作。根据双方的约定,“靳羽西”应当遵守约定,回收库存。
对于“靳羽西”要求时代商贸给付货款60多万的请求,法庭经审理,查明认定时代商贸欠“靳羽西”货款总计1.1万余元。最后,法院判定:终止双方的补充合同;时代商贸给付所欠的货款;“靳羽西”将库存货物自行提走,并给付时代商贸近59万的退货款。
接到判决后,“靳羽西”不服,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上诉。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